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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國投資基建項目的法律環境

    時間:2016-12-30
     2016-12-30 國際工程與勞務 國際工程與勞務雜志

    □王霽虹 徐一白

     

    泰國擁有優越的海洋地理位置,正處于“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必經之地,是“一帶一路”的重要戰略支點國家。

     

    在外商投資環境吸引力方面,根據世界銀行發布的營商環境報告,泰國營商便利性在全世界189個國家和地區中的排名為:2015年第46名,2016年第49名,排名較為靠前。由此可見,在泰國經商投資的環境還是較為友好的。而且泰國政府重視改善投資環境,對外商投資給予稅收和政策優惠,有專門的投資促進委員會(Board of Investment,簡稱BOI),負責制定投資政策,并為外商投資提供咨詢服務。

     

    隨著“一帶一路”政策的全面推進,我國企業在泰投資數量不斷增加,2016年1-8月,中國對泰國新增直接投資項目達到37項,與去年同期相比實現翻番,新增直接投資實現107.39億泰銖(1元人民幣約合5.18泰銖),中國因此成為泰國第二大直接投資來源地。15年間,中企在泰累計投資項目約為500個,累計直接投資額約2400億泰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投資項目包括:中國華立集團于2005年建立的專門服務于中國企業進駐泰國的泰中羅勇工業園,天合光能、中利騰暉等企業對泰國光伏太陽能行業的投資;中國建筑與正大集團在泰國成立合資公司,在工業化建筑領域的投資等。本文將對泰國的政治制度、法律體系及外商投資涉及的主要法律風險進行簡要介紹。

     

    軍隊色彩濃厚的政治體制

     

    泰國是君主立憲制政體,國王為最高國家元首,但僅作為虛設,是國家的象征。內閣即中央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構,由總理、副總理和各部部長組成。其中,總理為政府首腦,擁有實權,負責國家的大政方針和對外政策。議會是泰國的最高立法機構,目前實行兩院制:眾議院(480個席位)和參議院(150個席位)。

     

    泰國實行多黨制。目前泰國政壇共有60多個政黨,主要政黨包括民主黨、民眾黨、社會行動黨、為泰黨、大眾黨、自由黨等,名目繁多,其中民主黨和為泰黨是目前影響力最大的政黨。泰國政治具有典型的軍人政治的特點,二戰后軍人集團曾長期把持政權。20世紀90年代開始,軍人逐漸淡出政壇。但自2006年發生軍事政變總理他信下臺開始,泰國政府更迭頻繁,軍事勢力具有強大的影響力。2014年,泰國軍方陸軍司令巴育將軍實施軍事政變,接管了國家權力。目前,巴育擔任泰國第29屆總理。如果泰國能夠按照預期在2017年進行大選,民選政府將從軍政府手中接管權利。但鑒于泰國大選的預定日期已經一推再推,未來政局走勢尚需進一步觀察。

     

    對于中國企業來說,在這種不明朗的政治背景下進行大額投資或大型工程承包建設要格外保持理智和警惕,在進行投資前一定要對當地法律環境進行深入的盡職調查,同時在項目談判及履行過程中,確保項目相關的各類批文、合同等文件規范、完整、符合泰國法律規定,最大程度地防范出現因項目合規性瑕疵被新政府叫停的風險。

     

    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

     

    泰國的法律體系是民法體系(法典化的法律體系),主要的成文法典包括民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稅法和土地法等。泰國的最高法律是憲法,憲法之外還有法律、皇家法令、緊急法令、部級條例、部級通告、其他政府通告以及地方政府規定。泰國的法律條款通常做比較寬泛的規定,并授予國家機關制定、發布規章和/或通告的權利。

     

    泰國的司法體系由憲法法院(處理政府事務和憲法問題)、行政法院(處理行政法律和行政合同事項)、軍事法院(處理和審理軍隊刑事案件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案件)和司法法院(處理民事及普通刑事事項)組成。司法法院分為三級:初等法院、上訴法院以及最高法院。此外,還有獨立的少年法庭、勞動法庭、稅務法庭及一些專門的法庭:中央和地方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庭、中央破產法庭等。所有這些法院都是根據專門的程序在相關法律下建立的。泰國法律沒有設立陪審團制度。

     

    由此可見,泰國的法律體系較為成熟、專業性強。中國企業如果不進行前期的法律盡職調查,也不聘請富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兩眼一抹黑地在泰國開展業務,將面臨巨大的合法合規風險。

     

    鼓勵外商投資部分行業存在限制

     

    泰國的外商投資主管部門是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ard of Investment,簡稱BOI),負責根據泰國的《投資促進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制定投資政策,BOI辦公室具體負責審核和批準享受泰國投資優惠政策的項目、提供投資咨詢和服務。

     

    外國人在泰國開始商業經營的最低投資額不得少于200萬泰銖(約合38萬元民幣),當涉及經批準方可從事的行業時,最低投資額不得少于300萬泰銖(約合58萬元人民幣)。泰國沒有專門針對外資并購及外國國有企業投資并購進行安全審查方面的法律規定。

     

    泰國的《外籍人經商法》(Alien Business Act)是有關泰國外商準入行業的主要法律,其中規定了非常具體的外國投資者行業準入制度。中國企業在泰開展業務首先應該根據《外籍人經商法》的規定,仔細考察擬從事的業務是否屬于被禁止或限制的行業。

     

    中國企業所關注的建筑、工程服務業、工程建設等行業屬于經特別批準后外國人可以從事的行業。但值得注意的是,《外籍人經商法》將以下兩種情形排除在了受限制范圍之外:a)外國人投入的最低資本在5億泰銖以上的公共基本設施建設、運用新型機械設備、特種技術和專業管理公共設施、交通設施建設;b)部級法規規定其他工程建設、中介或代理業務。

     

    參與政府項目的程序和資質要求

     

    泰國目前沒有關于BOT的法律法規,泰國近些年的BOT項目主要集中在國家出資或列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類項目,主要適用政府采購類的法律法規。泰國也沒有關于外資參與BOT項目的特殊規定,只要外商投資者滿足項目投資要求并不違反有關外商禁止或限制從事行業的規定,即可參與項目投標。

     

    泰國政府項目招投標方式一般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直接投標,適用于一般規模的項目,有資格的投標人在購買標書后直接進行商務投標;

     

    第二,資格預審+投標,適用于大型項目,尤其是項目資金來源于國外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投標人根據標書要求先進行資格預審,預審通過后獲得參加投標的資格;

     

    第三,特別招標/議標,適用于國家預算的不超過1億泰銖的小項目,及使用國家預算的國外項目(如駐外使領館項目)。

     

    外商在泰國承攬工程項目必須設立泰國法人的工程承包公司,且需要在政府相關部門申請資質。泰國工程類資質分為一級(最高)、二級、三級等。通常招標人會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的資質做出具體要求。泰國沒有統一的資質注冊機構,在內政部、交通部、農業部等不同政府部門注冊的資質只適用于該部門。

     

    在某些大型基礎設施項目招投標中,特別是建設資金來源為外資的項目招投標中,外國承包商或投標聯營體中的外國承包商可能不受泰國資質評級的限制。近些年來,泰國大型政府預算項目普遍要求外商企業所屬國駐泰國的使領館出具企業資信、資質、業績和股東列表等文件的公證函,并交泰國外交部認證后才可獲得資格參與項目投標。

     

    外匯匯入匯出自由

     

    泰國并無嚴格的外匯管制制度,外商企業的外匯可以自由匯入匯出。泰國對外匯進入泰國沒有限制,但這些外匯須在收到或進入泰國后7日內兌換成泰銖,或存入一家授權銀行的外匯賬戶。投資基金、分紅、利潤、貸款的本息償還均可在完稅后自由匯出泰國。外資公司在向海外匯出利潤時須按10%納稅。

     

    外商獲得土地所有權的條件

     

    外國人和外籍法人經內務部部長批準可擁有土地所有權,以滿足居住和從事商業、工業、農業等活動需要。但泰國針對不同用途對外國人最多可以擁有的土地面積有一定限制。對于在泰投資金額較大并使泰國經濟受益的外國企業,特定情況下(例如投資項目在工業園區等)可以在土地方面享受一定特權并豁免于上述面積限制。但外國企業不得開展對泰國土地的投資業務。

     

    限制外籍勞工在泰國就業重視勞動保護

     

    泰國勞工部就業廳負責管理外籍人在泰國的工作許可,其下屬的外籍人工作許可證管理局直接負責受理和審批外籍人在泰國的工作許可申請。值得注意的是,泰國工作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前必須及時提出續期申請;工作許可證持有者須隨身攜帶工作許可證;且工作許可證不能異地使用。

     

    泰國政府對外國人在泰投資、經商、從教等申請工作許可持積極態度,允許有條件的輸入技術和管理人員,但一般禁止外籍普通勞工到泰國工作,限制外籍勞工從事農、林、牧、漁業工人、制磚、木匠或其他建筑工種等39類工種的活動。

     

    泰國是有工會運動傳統的國家,其工會力量強大,工會組織遍布全國,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運行均有一定影響力。中資企業在泰承攬工程或投資項目需注意與工會保持良好溝通,遵守泰國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

     

    泰國是多宗教國家,主要包括佛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印度教。其中,佛教是泰國的國教,對泰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和文化藝術都具有重大影響。比如,眾多泰國法定假日(如萬佛節、佛誕節等)都與佛教有關,在泰國用工自然要相應遵守。泰國也是個多民族國家。第一大民族為泰族,與我國的傣族、壯族族源相近,占總人口75%左右,其他還有華族(占總人口14%左右)、馬來族、高棉族、克倫族、苗族等。“走出去”的企業在選擇用工和管理當地雇員時應充分尊重東道國的文化、特定的民族習俗和宗教特點。

     

    重視環境保護環評制度健全

     

    泰國負責環境保護的政府部門是自然資源和環境部,泰國關于環保的基本法律是1992年頒布的《國家環境質量促進和保護法》,此外,泰國自然資源和環境部還發布了一系列關于大氣、噪音、水、土壤等方面污染控制和保護的公告。泰國對于空氣和噪音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廢棄物和危險物質排放等標準都有明確的規定,對于違法違規行為有相應的處罰。

     

    泰國實行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制度,由泰國自然資源和環境部負責規定必須進行環評的投資或工程項目規模和類型??赡軐ψ匀画h境造成影響的大型項目,必須向自然資源和環境政策規劃辦公室提交環評報告,接受審核和修改。環評報告必須由在自然資源和環境政策規劃辦公室注冊認可的咨詢公司出具。

     

    以上僅是對泰國的政治制度、法律體系、外商投資準入制度、政府項目投資和工程承包、外匯、土地、勞動、環保的法律制度的一些簡要介紹。而一個企業無論在哪個國家進行投資或承包工程,深入了解東道國的法律法規均是項目取得成功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因此筆者建議“走出去”的企業在項目前期加強對東道國法律環境和項目法律情況的調研,借助中國及外國法律顧問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完善項目架構設計,對可能遇到的項目風險做到心中有數、有效防范。

     

    (作者單位: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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